我国制定危化装置可接受风险基准
表1.不同国家(地区)所制定的个人可接受风险基准
国家安监总局即日起至2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该标准旨在妥善解决危化品新建企业选址、高风险企业搬迁和化工园区规划布局以及现有企业出现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明确问题。
据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负责人介绍,该标准是在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安全规划、安全距离确定方法进行广泛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的。由于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自身存在固有风险,会给周边居民、社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带来一定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国际上通常采用设定国家可接受风险基准来控制危险源与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防护目标增加的风险在国家设定的可接受风险基准范围内。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合理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提升我国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我国急需制定和颁布国家可接受风险基准。
根据该标准,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社会风险则是指单位时间内(通常每年)的死亡人数。防护目标是指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的敏感场所,包括居民区、村镇、相邻工业企业、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养老院、车站等。
表2.我国拟定个人可接受风险基准值
标准中分别针对新建装置、在役装置,明确了不同防护目标的个人可接受风险基准值,如新建装置低密度人员场所为1×10-5,居住类高密度场所为3×10-6,高敏感场所为3×10-7。
据了解,我国拟定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通过两个风险分界线,将风险划分为不可接受区、尽可能降低区和可接受区3个区域。其中,不可接受区是指除特殊情况外,该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可接受区是指风险处于很低的水平时,该风险是可以被接受的,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尽可能降低区是指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风险,即对各种风险处理措施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据了解,安监总局正在征求意见的这份可接受风险基准适用于陆上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定量风险评价的风险决策,不适用于公路、铁路、水上、长输管道等厂外运输设施及海(水)上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定量风险评价的风险决策。